宋圭武观点216“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是遵循教育规律的应有之义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里“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提法是符合当前教育实际需要的提法,也是遵循教育规律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教育过程必然是一个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有机结合的过程,教师没有惩戒权的教育肯定是不完整的,肯定是不科学的,本质是违背教育规律的。从历史看,从古代教育到现代教育,教师都是具有惩戒权的。从各国教育实践看,各国教师也都是具有惩戒权的,没有例外。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教育出的学生在人格上必然多是单面的,或是不完整的。
其次,不能生硬片面解读“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涵义,要从《意见》整体角度来理解。这里所谓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肯定是指维护教师合理合法的惩戒权,不可能是指维护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惩戒权。对于不合理的惩戒权,《意见》中对于师德问题的“零容忍”要求是最严厉的约束和防范,对于不合法的惩戒权,法律是最严厉的约束和防范。总之,对《意见》的解读,一定要立足文本整体角度,即对其中的语句一定要放在文本整体涵义中解读,不能把其中的个别语句从文本整体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片面理解和解读,这是不正确的文本解读方式,是死钻牛角尖式的文本解读方式,是扭曲本义的解读方式。
再次,针对这多年各级学校一些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比如面对个别问题学生不敢管的问题,维护好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教师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教育本质是一个全社会的事,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教育过程教师肯定有责任,但家长也有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家长的责任更大。教育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促进。目前,对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不仅要准确理解和解读,还要形成合力全面抓好落实。好,谢谢,谢谢。